白云区局首次立案查处未标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案件
近日,白云区局对某食品企业在其生产的双色威化饼干上,仅标注“膨松剂”三字而未标注具体膨松剂在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通用名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这是白云区局首次立案查处该类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即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必须标注出其使用的添加剂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标准中的具体名称,而不能仅用其功能类别名称一语带过。即使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是复配食品添加剂(如:面包改良剂),也不能简单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而必须将复配添加剂的具体成分逐一标注。但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配料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助剂可以不标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注意,若该产品的配料表中只标注了“膨松剂”、“防腐剂”等字样,而未标出添加剂具体名称的,属于标注不规范情形,请不要选购该类食品。如果已经购买了添加剂项目标注不规范的产品,可以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商进行赔偿,同时可以向质监部门举报投诉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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